苏政办发〔2012〕209号 2012年12月14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依据《中共江苏省委九州娛樂城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14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的考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对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辖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本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和制度机制建设、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网两库一平台)建设和运行、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推进、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千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逐年调整发布(2012年-2013年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对年度工作实施逐年考核。
第七条 设立工作创新奖。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各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的事项,或得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广的事项,或受到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项,可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由考核小组考核认定并加分。
第八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对先进市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作为命名和推荐省信用示范城市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