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民咨询商品房交付前期物业费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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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