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规〔2025〕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2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资金中提取,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施工措施,提高应急能力水平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投入、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负责监督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改进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国家和省相关淘汰目录明确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章 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估算、概预算编制规定,在工程估算与概预算中计列安全生产费用。计算基数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过江通道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含单独立项的新增互通)、长度大于3000米的隧道工程,以及单独立项的通航建筑物及枢纽工程,按照不低于1.8%的标准提取;主线桥梁长度占本项目里程超过20%的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总费用占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20%以上的水运工程,以及含高墩、悬浇、支架现浇的桥梁工程和长度不大于3000米的隧道工程,按照不低于1.6%的标准提取。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工艺、施工环境、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等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以最高投标限价为基数计算。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不同合同段风险辨识与防控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差别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提取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低于2万元的,按照2万元计列。
国家和省对公路水运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施设备:
1.洞口、临边防护,以及高处作业、交叉作业、临时作业、水上作业、有限空间或者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防护、支护的相关设施设备;
2.防雷、防台风、防汛,以及防治边坡滑坡等防地质灾害的相关设施设备;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安全防护以及防触电等相关设施设备;
4.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防毒、防尘等相关设施设备;
5.防爆、防火等相关设施设备。
(二)应急能力建设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支出:
1.用于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技术装备,以及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保养;
2.施工现场、工人驻地以及办公等场所(以下称工程现场)用于人员逃生、紧急避难的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保养;
3.工程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更新、维护,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培训;
4.应急预案编制、评审、评估、修订,以及开展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应急演练。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风(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支出。
(四)与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估评价、评审、咨询,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八)改进、提升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工程临时辅助安全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前款所列具体费用明细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清单》(附件表2)。
第十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不应当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相关计价规定,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范围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负面清单》(附件表3)。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但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且单项金额占安全生产费用总额比例明显偏大的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可以将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或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鼓励建设单位将项目各合同段可以共用的相关安全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等统一建设,共同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其建设、使用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费用可以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具体使用范围、计量支付办法等,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监理单位审核情况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并编制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总承包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补足。劳务合作队伍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与其合作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比例、支付形式以及扣回方式等事项,其中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中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0%。
工程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计量,预付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扣回。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参照前两款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采用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相关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规范和本办法要求进行计量与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以及明确的单价进行计量的,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能够确定具体单位数量但缺少清单单价的,可以由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组价方法确定单价或者总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计量与支付;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单价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单价计量难度较大的,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据实编制本计量周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下一计量周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并入本期工程进度款计量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发票、收据、工程确认(结算)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合同、转账凭证等票据凭证,照片、视频、当事人签字的文件等材料,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审核确认的计量资料,或者能够证明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计量凭证。所有凭证应当经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和安全总监(或者安全副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计量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含有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计量支付管理规定的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并对相关安全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应当对照施工单位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同步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核实与确认,防止弄虚作假、套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发生。核实非实物性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时,应当留存图片、视频等资料作为审核计量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节约使用。能够在项目间周转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材料,应当仅计列其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或者时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或者参考《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清单》(见附件),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发生变化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重大设计变更资料中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情况,并且与变更资料同步上报,设计变更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合同约定处理方式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施工单位应当据实调整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工程量清单中予以增补。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未全部扣回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剩余安全生产费用退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少于合同约定总额的,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剩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负责监督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有效投入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审核,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中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套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依法依规纳入其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主动公布举报电话,按照规定受理举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养护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公路水运经营管理单位对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其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苏交建〔2012〕55号)、《江苏省内河航道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苏交建〔2013〕48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清单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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